段行政 从股票典当案例谈典当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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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段行政,,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湖北经济学院特聘教授,律师)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一、股票典当案例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 ××日,王某到某公司×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开户手续,与某公司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委托工商银行实时转账协议书》。王某在办理开户手续时,由于本人不懂开户程序,上述协议书是由潘某代填写的,本人签名也是由潘某签写的。《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王某委托某公司×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王某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如因数据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某公司×证券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在办理完开户手续后,便委托潘某为其进行股票买卖。ڒ¼¿ë¡5‹www.cnpawn.cne©{ù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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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潘某向某公司×证券营业部出具《质押资产责任承诺书》,以王某的资金账户 174XX 进行质押融资,并承诺发生股东账户本人对股东账户行使权力所造成的纠纷由潘某负责解决。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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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潘某持委托人拿着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王某自愿委托潘某代理股票交易买卖、融资等相关事宜,代理时效为× × ×日至账户清账日止,双方保证上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发生纠纷,一概与某公司×证券营业部无关。潘某与某典当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约定:潘某的资金账户 124XX 172 XX 174XX 174 XX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名下的签约日股票总市值约 200 万元 , 潘某愿以该市值按 1:1 比例申请 200 万的质押贷款;质押期限为 30 天,在未清偿此笔质押贷款资金前,某典当公司有权对潘某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不论质押贷款是否届满,潘某账户内全部资金不足典当金额的 160% 320 万元时,潘某已经授权某典当公司立即对其股票按现价进行平仓。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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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潘某又向某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示了王某的上述《授权委托书》。×证券营业部在审查了该份《授权委托书》后,与潘某、某典当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书》,约定:某公司×证券营业部接受并认可潘某给予某典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承诺按《授权委托书》规定的内容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接受侯某的指令所作出的委托交易、重置密码、提现、转款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某公司×证券营业部就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有价证券市值及资金变化进行监督并通知某典当公司,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共管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市值及现金余额之和降至 320 万元时通知某典当公司,并接受某典当公司对共管账户的持仓状况和市值的查询。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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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潘某向某典当公司申请的质押贷款 200 万元到期后未如期归还,潘某向某典当公司提出延期申请,承诺:在× ×× × 时前将资产总值补足到 320 万元以上,否则,某典当公司可执行强制平仓,×证券营业部可配合某典当公司执行人员对上述资金账户进行清除密码及划出资金等操作,一切手续以某典当公司执行人员的签章为准。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 × ×日,潘某未将共管账户内的资产总值补足到 320 万元以上。× ××日,某典当公司致函某证券×证券营业部,请该营业部协助特别代理人侯某于× ×× 日清除 174×× 账户的取款密码;并从该账户内划出资金 21.2万 元。×× × 日,侯某持本人身份证,向×证券营业部提交了资金提款申请表,从王某的资金账户内提取 21.2 万元,转入某典当公司指定的账户。至此时,王某资金账户内还有资金余额 6.4 万元。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王某向法院要求某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ڒ¼¿ë¡5‹www.cnpawn.cne©{ù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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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剖析案例,创新业务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笔者就这一案件谈谈以下看法: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第一、受托代理质押典当只要手续合法,业务可做。受托人潘某代理质押也是合法有效的。王某在办理开户手续时,由于本人不懂开户程序,上述协议书是由潘某代填写的,本人签名也是由潘某签写的。王某对潘某出具了认可潘某为其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将该签名留存在某公司和平里营业部,且未声明该签名为潘某代签。某公司×证券营业部在收到 × ××日王某给潘某的《授权委托书》时,只能将《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先前的签名进行比对以判断真伪。这样的做法已经尽到了一个券商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某公司×证券营业部没有过错。由于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中王某对潘某的授权是对其股票进行交易和融资的投资业务。潘某将包括王某的资金账户在内的 4 个资金账户进行质押,向某典当公司申请 200 万元的贷款,用于为王某等人进行股票买卖,属于融资活动的一种形式,在王某对潘某的授权范围内。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上的签名虽然不是王某本人所写,但是王某认可由潘某代笔签写,王某本人并对协议内容不持异议。因此,王某与某公司和平里营业部签订的《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第二、签定好《典当合同》,保障债权质。《典当合同》的性质是贷款合同。从股民和典当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看,这种典当与传统意义上的典权有本质的区别。典权系中国固有制度,旨在避免出卖家产,兼顾出典人融通资金及典权人使用收益的必要。从我国民法上的典当制度来说,一般标的物为房屋等不动产,不涉及动产,更不涉及资金账户。《典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典当公司向股民提供贷款,典当公司把资金以典价的名义支付给股民。目前审判实践中对该种融资方式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股民和典当公司是一种新型的质押借贷关系,股民以自己的资金账户作为质押,向典当公司借款,但这种质押并不像传统的质押那样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是股民仍然占有质物即资金账户,股民仍可以进行股票买卖,但该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进行监管,证券公司随时向典当公司报告账户内的资金状况,并在资金低于约定数额时强行平仓,协助典当公司取得借款本息。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为股民办理资金收付的各项业务,进行记录和反映而设置的簿籍,其本身并不具有财产意义。而质权的属性又要求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资金账户质押必然是以账户所代表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为标的。资金账户质押应视为债权质,而非动产质,股民一经将金钱存入账户,就丧失了这些金钱的所有权,而只享有请求证券公司支付其账户上金钱的债权,即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因此,股民不可能再就账户中的金钱设定动产质权,资金账户质押的标的应当是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金钱属于特殊的物,实行所有与占有相一致原则,金钱的占有者即为所有者,金钱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金钱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前提。因此,笔者认为资金账户质押的性质属于债权质。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运用《合同法》,创新股票典当业务。典当业务中,财产权利典当中的私人的股票典当,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因此在操作此类财产权利典当,多用合同进行。但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作为典当来说,最好是用书面形式。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第三、协议签好《监管合同》,防范典当风险。在目前国家还没有个体股票融资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协议签好《监管合同》,以防范典当风险。在这里,《监管合同》的性质是担保合同的地位。由于证券公司既是投资者证券买卖的经纪人,又是投资者资金交易保证金的保管人,正是基于证券公司的特殊地位,作为出借人的典当公司往往请求证券公司予以协助收回本金。证券公司为了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加大证券交易量以赚取佣金,也乐于监管。如前所述,《典当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质押是一种债权质,《监管合同》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接受典当公司的委托,代为实时监控资金账户而实现转移占有所具有的作用,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监管合同》是对《典当合同》具体实施方式的约定,是作为《典当合同》的补充合同。证券公司的赔偿义务应当具体考虑《监管合同》中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不力的责任是如何约定的,而不能将赔偿义务作为证券公司签订《监管合同》的附随义务,从而将《监管合同》置于担保合同的地位考虑。  ڒ¼¿ë¡5‹www.cnpawn.cne©{ùå
  本案原告王某授权潘某对其股票进行交易和融资的投资业务,潘某持王某的《授权委托书》将包括王某的资金帐户在内的 4 个资金帐户进行质押,又与某典当公司和某公司×证券营业部三方签订了《监管合同》。该《监管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由于潘某是在王某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融资行为,因此,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王某承担。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ڒ¼¿ë¡5‹www.cnpawn.cne©{ùå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0-7-21 17:51:59 执行 设置精华/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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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典之所急,当之所用,公心所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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