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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审理一起因300万的借贷产生的纠纷
   2010-07-29 09:42:04 | 文章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阅读次数: 66 次
 

“我为了贷款,先向投资担保公司交了63000元的利息,可贷款却迟迟不到位……”昨日上午,青羊法院第4法庭,一企业状告一家担保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在此开庭审理。担保公司称,未放贷款是因为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律师指出,按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是违法的,借款合同无效。

“我为了投资房地产,急需资金,就与这家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了融资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我支付6.3万元利息,担保公司向我支付300万贷款。”原告方的负责人郭宏称,原告方交了利息之后,对方先后两次将300万元打入其账号,但几分钟后又将款转移,导致该公司到现在都没有得到贷款。为此,这家企业起诉担保公司,要求返还利息63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面对原告企业的诉讼请求,担保公司称,之所以没有发放贷款,是因为企业违反了约定,没有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利息损失应当自负。同时,被告方称合同是郭宏个人签的,并非企业行为,是个人与担保公司间的合同,原告要求返还利息无依据。郭宏则称,他签字就代表了公司。

双方争议很大,法庭没有宣判。庭审过后,记者以急需借款为由拨打了成都多家投资担保公司,多数表示可以直接借款。一家担保公司称,“可以直接借款。”而另一家担保公司则称,可以借款给企业,但须以典当的方式。

据律师介绍,目前,类似纠纷很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是违法的,借款合同无效。律师同时指出,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担保的借款本身就不太现实,尤其是要先交利息的,更不保险,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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