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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权利质押担保中的法律风险
   2010-07-30 09:14:08 | 文章来源: 法律界  阅读次数: 191 次

目前,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了抵押之外,质押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一般说来,在贷款质押担保中出现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权利质押方面,动产抵押出现的纠纷比较少,也比较容易处理。那么贷款中的权利质押都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1、权利质押标的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权利质押的标的应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不可让与、不能担保债权的清偿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选择出质的权利规定在《物权法》第223条:(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因此,在贷款质押之前,要谨慎选择,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贷款不能。或者即时蒙混过关了,日后引发纠纷,也会对企业的贷款资格、诚信等级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得企业的再融资难上加难。

2、权利质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选择不同的权利进行质押,有着不同的程序,因此企业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股权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出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权利质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在设定权利质押前,应当经合法的评估机构对权利财产进行评估,权利质权种类繁多,很多新型权利质押物种类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比如收费权,受政策影响较大,变数多,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

一些企业为了能多贷款,利用各种手段抬高质物价值;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竞争,也参与到不实评价中去。质押物不足值,成为了质押贷款的最大风险点。

因此,银行为了保证恩那个够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对评估不实可不予接受,因此,对质押物的评估不实容易导致企业融资计划落空。

因此,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应当关注质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可能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做,不能贪心而铤而走险,最好是聘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来做。这部分的投入还是相当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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