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自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行成立以来,典当业复出已有20多年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特别是2005年由国家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典当管理办法》后(以下简称《办法》),典当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使典当行经营不仅有规可依,走向正轨,还进一步拓展了典当业的发展空间,为典当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近几年来,信贷资金紧缺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瓶颈。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银行贷款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另一方面,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融资没有法律保障。这样,典当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供需矛盾,这是典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拾遗补缺、调余剂需的职能作用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才能得以发展。
自典当业恢复开办以来,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从人民银行代管,发展到国家经贸委监管,现在由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共同监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典当业经营规则,收费标准也几次调整修改,目的是既能保护典当行经济利益,又能维护客户融资权益,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和谐,典当业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典当行办理抵(质)押典当,业务收入由综合费和利息两部分组成。当前,综合费收取标准是按照2005年颁发《办法》中规定执行。其中,第六章、经营规则,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明确规定:“(1)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3)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我行自2003年4月正式批准开业,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综合费收取是比较合理的,是被市场认可的。目前,典当行办理抵(质)押业务收费标准高于银行,低于地下钱庄和非法高利贷。当然,在具体执行中我们也是依据不同的客户、不同的当物,进行综合考量、评估风险、实行下浮,以促业务成交,实现共赢的经营策略。
我们认为典当收取综合费的合理性在于:
一、资金成本
依据现行《办法》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自有货币资金,也就是说典当行放款资金来源是股东们自己的钱,另外,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但现实中典当行也同样面临着银行贷款难问题。《办法》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二十八条中还规定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4)对外投资”。明令禁止典当行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向集资,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国家注资、可以向社会公开吸储,都是低成本资金来源,相比较典当放款资金成本较高也就显而易见了。“高来高走”符合市场规律、也符合经商规则,因此,典当业综合费收取是合理的。
二、经营成本
(一)作为典当行在办理业务中,为确保抵(质)押典当债权的实现,对当物进行依法登记和对典当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典当行必须始终不渝坚持的。典当行之所以请有关管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公证,就是为了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对每个典当行来说也就是遵循“安全是前提,盈利是目的”经营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据不同客户,不同抵(质)当物,区别对待、优化客户资源,典当的前置费用双方可协商分担方法。如:当户以价值25万元房产典当,公证费400元;评估费、鉴证费、测量费、登记费等大约1200元,而典当行掌握放款当金约5万元左右。当期3个月,前置费用1600元,再加综合费和利息,当户总计约支付6400元(综合费和利息:50000×3.2%×3+前置费用1600元),占当金12.8%,如果让当户承担前置费用他只能望而却步。近两年来,由于金融危机诱发全球经济大萧条,典当业也面临诸多困境,如何应对当前经济环境,要想实现盈利?就采取一户一策,降低盈利预期,相应增加费用成本。这里强调的前提必须有利润可赚。说到这里典当业综合费收取的合理性也就容易理解了。
(二)大家都知道典当业之所以能适应市场需要,得以迅速发展,除了国家政策支持外,还与他自身具备“高效、方便、快捷”特点分不开的。再拿房地产抵押放款作例: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从申办到放款,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左右,而典当行只需1-2天。二者在公证、房管、土地等部门同样必走的程序上,典当行则办加急,要求按快件处理,所需费用由典当行支付,充分体现典当“高效、快捷”特点。同样,大宗动产质押业务涉及到储存、保险、看护、保养等前置费用的协商分担,另外,服务于当户与之配套的设备、车辆费用,都相应增加费用成本。因此,典当行的优势特点是以增加经营成本为载体得到呈现,同时也充分论证了典当行综合费收取是合理的硬道理。
(三)要想典当行做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关注为焦点,急客户之所需,才能驾驭市场,赢得市场预期。作为经营者除练好内功外,还需各职能部门配合,比如公证、房管、土地、律师等部门,形成网络一体,纳入典当管理体系,做成一条“绿色通道”,这样做起业务才能充分体现自身特点。俗话说功夫在戏外吗!这一切都需要多年培养、沟通、联谊,感情投资必然增加负荷成本,所以说典当业综费收取是合理的。
三、人力成本
精干、高效的团队是典当行运用“小、快、灵”经营模式重要保证,典当行在全天候服务中,一方面自身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另一方面兼职专家级人员临时聘请,都相应增加人力资源成本。这里不仅包含“以一当十”专业技术成本,还涵盖了劳务时间成本,这正如大家所说:时间就是成本、时间就是金钱。因此,典当业综合费收取的合理性就是这个道理。
综上所述,典当行深知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着小角色,经营上“以大博小”,也就是典当行以大的资金投入,较高的成本支出,在高风险行业中如履薄冰与客户博弈,赚取较小利润。所以说典当业综合费收取是合理的,是被市场认可的,客户完全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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