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未按规定查验典当的金条来源,引发一起纠纷。9月15日从无锡中院了解到,近日审结了一起失主要求典当公司返还被典当赃物的案件。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原告某典当公司库房保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12次侵吞其保管的库房内金条74根,价值32万余元。尔后,陆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出面将上述金条送至另一家典当公司典当,所得当金16万余元均被陆某花掉。陆某及其朋友典当时,对方典当公司未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查验金条来源。案发后,陆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原审法院认为:陆某对诉争金条不享有合法权利,遂判令被告典当公司将现有的金条返还给原告,不能返还的部分折价赔偿,陆某对原告追索不得的金条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典当公司不服,上诉称:金条由陆某及其朋友分别出面典当,被告公司对金条系侵占所得不知情,因此原告应向被告公司支付当金后才能取回金条。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典当行应当查验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此核实确认当物的权属以及典当人的身份。本案中,陆某等三人在短时间内多次多量典当贵重物品,且均不能提供任何物品来源证明,对此典当公司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严格依照典当程序办理业务。故典当公司在收当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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